庭审中,丁莉表示,10月10日嫂子在ATM机取款后发现借记卡少了1万余元。
第二天自己便去银行查询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显示,9月30日晚22时50分曾有人在香港通过ATM取现的方式取走了1万余元,而当晚19时、次日凌晨0时许,自己哥哥丁磊和嫂子黄芳还曾使用该卡在本市取款和转账。
那么,以此看来,发生在香港的取款系被盗刷。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1万余元。
银行则认为:
根据借记卡章程的规定香港银行卡在内地能取钱吗,密码相符的交易应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转借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该卡之所以被盗刷是由于丁莉对其借记卡密码的保管不当,丁莉与兄嫂三人共用一张银行卡所致。此外,持卡人丁莉在银行卡被盗刷后未及时报案,不能证明案发时卡在自己身边,故不同意丁莉的诉讼请求。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9月30日晚22时50分的借记卡取款交易发生在香港,而其前后较短时间内,该借记卡在上海均有使用记录,尤其是10月1日0时23分的交易,距香港取款仅隔1小时33分,以目前的交通方式尚无法在该时间段内从香港到达上海,故两处交易显然非同一张卡操作完成,其中必然存在伪卡交易。
一方面,银行一方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香港银行卡在内地能取钱吗,对于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加以识别,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丁莉作为持卡人,对该卡及相应账户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其借记卡由三人共同使用,违背了章程中借记卡须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的规定。三人各自使用账户资金后又互不告知,对账户资金疏于管理,以致盗刷发生10天后方才知晓,其不谨慎的用卡方式,势必增加卡被复制、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因此需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最终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丁莉经济损失7000余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针对当前多发的复制、盗刷银行卡的违法犯罪现象,持卡人应当根据银行卡章程的规定,由本人使用银行卡并妥善保管密码,别因为这个细节问题,惹来麻烦。一旦发现资金异常变动,应第一时间挂失及报警,及时前往就近ATM操作,并保存好交易凭条等相关证据。
(上述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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