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一下:建议将活动中所述的“低价中标”更改为“最低价中标”,更符合招标规程术语要求。
自从出现了由“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各种恶劣事件之后,现在“最低价中标”不仅仅是集体诟病,简直就跟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
那么从投标人到招标方都反对的“最低价中标”到底问题出在了哪里,为什么广为诟病低价中标的后果,究竟动了谁的奶酪呢?
且听我一一道来。
1.“最低价中标”凸显的是不作为和逃避责任的心理。对于招标方来说,“最低价中标”是最“安全”和最“省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完全符合规则要求;二是不用考虑其他因素。“安全”在于不会给人任何把柄,“省心”在于不需要做额外的调研工作,也不需要考虑标书怎么详尽。
但是作为招标方的这种想法和做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是典型的懒政行为。招标方为了招到合适的产品,首先要做的就是调研调研再调研,因为参数,指标这些都是看不出来的,只能用的出来,只有通过对兄弟单位,同行的使用情况来了解,只有充分了解了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才能写出高水准的《技术参数》,这无疑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
当然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当调研时了解到某些品牌的实际使用情况后,无形之中有个大致的方向。当然规则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因此,“最低价中标”自然而然就成了懒政和逃避责任的借口。
2.“最低价中标”背后是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招标的本意是为了公开透明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通过竞标的方式来节约财政资金。“最低价中标”的本意也是如此,即在性能指标参数符合招标方要求的前提下,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中标。
看似单纯的价格比拼,实际上也是投标人之间对于区域市场,行业市场,大客户等等的追求比拼。对于投标人来说,看中的可能不仅仅是这一单生意,有可能看中的是在整个行业内的影响,或是在整个地区的影响,或是某些特定的大客户。
这样一来,希望开辟市场和不希望抢占市场的双方就是针尖对麦芒,往往竞争起来就没有什么底线了。“最低价中标”,还需要保证一定的利润,最终投出来的产品可想而知。
3.“最低价中标”是投机倒把,游走于规则的边缘。当投标人把利润压到实际成本之下,为了保持己方能继续获得利润,那么就必须要把实际成本进一步压缩,这样才能实现盈利。如同盖一间大厦,成本减少了,好比把水泥强度批号从45换到32.5,钢筋从40换到20,盖成大楼糊在一起,谁也看不出来,但实际上大厦的抗震强度减了N个等级。
这种做法对于投标人来说,依旧获利丰厚,但是实际上是游走在规则的边缘,也无异于在刀尖上舞蹈。
在仪器设备招标领域,通常表现为虚报参数低价中标的后果,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低价高卖再压低价,看似“最低价中标”,实际上是在玩弄规则。可惜的是,由于招标方很难对仪器设备的一些参数进行验证,因此,很难验证投标人报出的参数是否为真实有效的。譬如液相色谱的最高压力耐受,流量精密度等等。
缺乏了有效的验证手段,就给了“最低价中标”游走于规则边缘的机会,也让这部分投机倒把的投标人敢于铤而走险。
4.“最低价中标”为蝇营狗苟提供了滋生土壤。“最低价中标”看似公开透明公正,实际操作起来,因为可以在参数、配制上面做手脚,或者是增加补充合同,反倒有很大的浮动余地。
另一方面,除去降低参数、配制等恶劣做法之外,“最低价中标”的结果往往是质量和档次远逊于正常产品的小厂家,低成本的产品。这样的产品由于其本身成本就低廉,因此利润可观,更有可能滋生腐败。
“最低价中标”究竟动了谁的奶酪,综上所述,受损的是招标方的利益,是财政,是人民的利益。
因此,财政部七月末发布了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怎样避免低质量或是不能诚信履约的“最低价中标”?
个人觉得在现有招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被采购产品应当有相应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并需强制性检验。
2.产品参与投标时应当公示型号和配件,以接受监督。
3.产品验收时应由供应商提供关键参数的验证报告。
4.对于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违规行为应列入投标黑名单,限定投标资格。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