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施在招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9种情形分别如下: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入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